淫秽色情低俗的定义及解释

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,具有下列内容之一,挑动人们性欲,导致普通人腐化、堕落,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内容,包括:

1、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;

2、宣扬色情荡淫形象;

3、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;

4、具体描写乱纶、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、过程或者细节,可能诱发犯罪的

5、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;

6、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,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、虐待、侮辱行为;

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,但其中一部分有1至7的内容,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,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内容。

刑法第363条至367条规定了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罪,其中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是:“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

《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、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》认为是:整体上不是淫秽的,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,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,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内容。

<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>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,就是: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荡淫形象的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影片、电视片、幻灯片、照片、图画、书籍、报刊、抄本,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、用品,以及淫药、淫具。这里有个疑问,网络作品(包括短消息)属于不属于出版物,在文化部2003年发布的<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>第二条中对网络文化产品有个明确的规定,也就是说网站所发布的所有信息,都可归结为网络出版物。

按照我国法律关于淫秽与色情的相关定义,要满足构成淫秽出版物必须具备三个要件:

①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。整体上宣扬淫秽是指整个作品的制作目的、主题、基本格调和基本倾向是宣扬淫秽行为的,是诲淫性的。制作者制作这件作品的动机目的就是诲淫。换句话说,如果一件作品,去掉其中淫秽的内容以后就不成其为作品了,那么这件作品就是淫秽物品,如予以出版,就是淫秽出版物。这是指淫秽内容在作品中的地位。

②挑动人们的性欲,足以使普通人腐化堕落。普通人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正常的成年人,使人腐化堕落是指诱导人走向性自由、性放纵,发生性错误、性犯罪,甚至出现性变态,而不能自拔。淫秽出版物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,对未成年人就更不必说了。那么怎么样的内容会达到挑动性欲等效果呢?上述七种情况有许多使用了“淫亵性地”的状语,所谓“淫亵性”,也就是下流的、粗野的、挑逗式的,至于那些没有加上“淫亵性地”的状语的,如具体描述乱纶、强奸等性犯罪和少年儿童性行为等,也都属于非道德和非法的性活动,这些内容必定起到挑动性欲即“诲淫”的效果。这是指淫秽出版物的危害程度。

③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。具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作品,即使含有淫秽内容,也不能认定为淫秽出版物。所谓艺术价值,必须是在文学艺术领域有公认的地位。

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,但其中一部分有以上1至7项规定的内容,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,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。色情出版物也必须取缔。色情出版物同淫秽出版物在淫秽内容所占地位、危害程度和价值上都是有区别的。淫秽出版物是“整体”上宣扬淫秽行为,色情出版物只是“部分”宣扬淫秽行为。“部分”宣扬淫秽行为的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,就是制作目的并不是为了宣扬淫秽行为,而是自有其主题。只是在制作过程中搀杂了过多的淫秽内容,影响和破坏了整个作品的基本格调。色情出版物同淫秽出版物含有的淫秽内容并不只是量的差别,而是质的差别,即淫秽内容在作品中的地位的差别。在危害程度上,是对普通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,就是说,主要是以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作为衡量标准。在价值上,缺乏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。

为了明确区分淫秽和激情,标准如下:

1、涉及完整性心理描写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爱情心理除外

2、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仅有前戏、结局,没有详细过程的除外

3、凡是涉及描述变态性行为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医学、教学目的描述除外

4、全文以性行为、性享受、性刺激为主要线索或者剧情的,并且实际内容确实存在性描写的,均属淫秽信息,但是医学、教学目的除外

简而言之,凡整体暴露人体及其性器官、或同时局部暴露男女性器官及其交媾活动、性器官分泌物或射出液的图片、视频,具体描述性活动、性行为、性心理、性享受、性刺激等文字、文章。均被认定为淫秽色情内容(又称黄色内容)。

公安部打击的重点或轻重缓急顺序是:

1 淫秽视频 2 淫秽图片 3 淫秽文章 4 色情视频 5 色情图片 6 色情文章

至于低俗,不同的文化、不同的国度,往往有不同的标准,也就是说标准有差异,但是有一些共同的认识。比如说,对青少年构成毒害的,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。这些内容符合这三个方面,通常可以界定为低俗。它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范畴,但是,相关的限制,在有的法规当中有相应的表述,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规范,但又不完全是道德规范。比如说我们的《互联网文化服务管理暂行规定》里面就有一条,就是不得提供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,具体到哪些内容是,哪些内容不是,要清楚一点,任何法律不可能对每个具体的行为做全面的、很周到的表述,只能是原则性的表述。我们在社会生活当中,有两个准则,一个是法律准则,一个是道德准则。我们的日常生活,主要是靠道德准则来约束。

为了讲清楚到底什么是低俗,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一开始,就公布了13个方面的内容:

(1)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、令人产生性联想、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;

(2)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;

(3) 对性行为、性描写、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、性挑逗的语言;

(4)对性部位描述、暴露,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;

(5)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,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;

(6)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、偷拍、露点等内容;

(7)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;

(8)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、低俗小说,音视频内容,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;

(9)一夜情、换妻、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;

(10)情色动漫;

(11)宣扬血腥暴力、恶意谩骂、侮辱他人等内容;

(12)非法“性药品”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。

(13)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“人肉搜索”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。